为鼓励在校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培养创新能力,经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讨论,现制定同济大学社会捐赠奖学金捐赠与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奖学金的来源及奖励对象
1、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为社会筹集,筹集的方式为自愿捐助。
2、学校授权基金会代表学校筹集社会捐赠奖学金,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基金会社会捐赠奖学金账户,根据具体需要用于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和使用。
3、社会捐赠奖学金用于奖励同济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给予其经济上的资助。
第二章 奖学金的管理机构
1、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管理机构为同济大学社会捐赠奖学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领导、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
2、理事会下设各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捐赠方、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及有关学院的代表共同组成。
3、理事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 策划、联络社会捐赠奖学金捐赠项目;
—— 制定、修改有关社会捐赠奖学金捐赠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
—— 审核确定各专项奖学金最终的获奖者名单;
—— 监督社会捐赠奖学金的使用,定期审核财务收支;
—— 联系、协调捐赠方,定期反馈信息。
4、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 制定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标准、等级、金额及具体的操作细则;
—— 组织实施专项奖学金的申请、评审、颁发等具体事务;
—— 制定专项奖学金的财务预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 向理事会提交奖学金获奖者建议名单和资金使用报告;
—— 协调和处理专项奖学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奖学金的设立
1、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可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符合特定要求的大学生。
2、专项奖学金分动用本金类奖学金和不动用本金类奖学金两种。
3、专项奖学金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命名,奖学金的名称一般由“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下属部门、单位、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奖学金”三部分组成,如“同济大学李国豪奖学金”。
4、各专项奖学金必须建立管委会,管委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管理该奖学金的具体事务。
5、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动用本金类奖学金设立金额一般不低于每年2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不动用本金类奖学金设立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
1、凡在同济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有权申请社会捐赠奖学金。
2、申请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尊敬师长,团结诚信,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5)专项奖学金其他具体评选条件。
3、社会捐赠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资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审及颁发
1、各学院在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初评,评出候选人初选名单,该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结合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讨论确定最终的初选名单,并将该名单提交给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
2、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学院提供的初选名单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给各专项奖学金管委会,管委会根据专项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在充分征求捐赠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获奖者建议名单,并将该名单提交给理事会复核。
3、理事会对获奖者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的获奖者名单,该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4、原则上学校每年十二月份举行社会捐赠奖学金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5、原则上各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章 附则
1、对于本办法颁布前学校现有的社会捐赠奖学金,原则上按已签订的奖学金捐赠协议进行管理。
2、对于本办法颁布之后学校新设的社会捐赠奖学金,统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3、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社会捐赠奖学金,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同济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奖学金捐赠。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