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新机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同济大学章程》和《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特成立同济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董会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紧密、稳定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通过校董会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的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同时促进和强化学校的服务功能,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坚持“与祖国同行,以科教济世”传统,共同将同济大学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董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董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组成。校董会由60—100名董事组成,包括职务董事和个人董事(含终身董事)。
第五条 职务董事由相关部门或者董事单位委派;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相关单位经学校邀请并协商一致后成为董事单位。个人董事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推荐产生。
第六条 个人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由校董会解聘。职务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由校董会解聘,并由相关部门或者董事单位重新委派职务董事。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对学校做出过特殊贡献的个人授予“名誉董事”或“终身董事”称号。
第八条 校董会设主席1名、秘书长1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主席和副秘书长各若干名。主席由学校提名,校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董会主席提名,校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第九条 校董会董事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和董事均可连任。
第十条 校董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安排校董会会议、联系校董会成员、执行校董会决议、处理校董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校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协商,也可以召开校董会专题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派代表出席。校董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董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董事和董事代表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章 校董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议通过校董会章程和章程修订案。
第十三条 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第十四条 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算报告、重大改革措施、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第十五条 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听取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进行评议,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条 借助学校学科优势和师资力量,针对本单位员工开展培训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个人条件,董事可参加学校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参与学校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托学校进行专题学术研究或共同承担科研任务。
第五章 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提出学校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向学校推荐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助推“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协助学校在国内外筹集多种形式的办学资源,如向学校提供专项资金资助,或介绍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2日同济大学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同济大学董事会。